Nov 3

理清借錢關係,討回自己的借款 不指定

admin , 17:09 , 借錢 , 評論(0) , 引用(0) , 閱讀(223) , Via 本站原創 | |
       吳某向陳某借款,陳某隨即轉賬給吳某17.8萬元。兩個月後,吳某再次向陳某借款10萬元並出具借條,期限兩個月。此後,吳某再次向陳某借款10萬元並出具借條,期限兩個月。三筆借款到期後,吳某未還清。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償還借錢本息。吳某認為第一筆借款是20萬元口頭約定利息11%。其兩個月後出具的借條是前面借錢還款後的結算憑證,不是借款。第二次借錢10萬元,已經先行扣掉當月利息2.2萬元(即本金的11%),只轉賬7.8萬元。

       “慷慨”的陳某第三次又借給吳某10萬,同樣預先扣除利息1.1萬元後,轉給吳某8.9萬元。

        如此錯綜複雜,吳某到底欠陳某多少錢?法院根據舉證規則認定,三次借錢總數為37.8萬元。這才是吳某向陳某借錢的具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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