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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某利用職務之便侵佔該批金條後以自己名義或通過朋友將金條當舖給土城當舖公 司,屬於非法佔有、非法處分,其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質權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為出質人對質物不具有所有權但屬於合法佔有,而 本案中的質物是盜贓物,由出質人非法佔有,不適用上述善意取得制度。《當舖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土城當舖行應當查驗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故對當 物權屬的確認以及當舖人身份的核實,是土城當舖公司應履行的職責。本案中,陸某在一個月內先後7次當舖金條15根(價值10萬余元),陸某朋友在一個月內 先後3次當舖金條52根(價值17萬餘元),以及在一周內先後2次當舖金條7根(價值4萬餘元),三人在短時間內多次多量當舖貴重物品,且均不能提供任何 物品來源證明,對此,土城當舖公司作為專業當舖機構,應當引起足夠重視,增加安全交易意識,嚴格依照當舖程式辦理業務,但其為促成生意,追求經濟利益而放 鬆應有的審查,客觀上為犯罪分子銷贓提供了方便,故土城當舖公司在收當過程中未盡審查義務,存在過錯,其質權不構成善意取得。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店市當舖行絕當車
永和當舖的宗旨是“濟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