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9

代書遺囑一定要本人簽名 不指定

admin , 14:19 , 代書 , 評論(0) , 引用(0) , 閱讀(337) , Via 本站原創 | |
      去年的一天,高女士的兩位同學小周和小趙到她的哥哥家看她。此間,高女士向兩位同學說,哥哥高先生準備立遺囑將他的房屋贈給她的女兒王小姐。

      小周即詢問高先生,是否立遺囑將房產給王小姐。因高先生語言表達存在困難,就點頭表示同意。小周又詢問自己可否代筆,高先生說“行”。小周書寫了遺囑,內容為“......遵照母親的意願和我本人的意願,將來我的房子留給姐姐的女兒。”高先生看後點了點頭,代書人在立遺囑人處加蓋了高先生的手章。

      高先生去世後,王小姐將高先生的弟弟,自己的二舅訴至法院,要求按遺囑繼承大舅高先生的房產。

      王小姐的二舅則稱,哥哥所立遺囑的代書人是王小姐母親的同學,有利害關係。並且設立遺囑應辦理公證,所以哥哥的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

     東城法院經審理,駁回了王小姐的訴訟請求。

法官析案

    王偉法官: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王小姐出示的高先生的遺囑是由他人代書的,但該遺囑沒有立遺囑人的簽名,僅是由代書人加蓋了立遺囑人的手章,所以這份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

   所以王小姐要求按照遺囑繼承大舅的房產,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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